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情況。《解釋》共七條,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假軍車逃避稅費每年達十億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當前,妨害武裝部隊標誌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標誌性物品進行各種詐騙活動,如利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為他人辦理假入伍、假入學等,詐騙財物,招搖撞騙,危害日趨嚴重。
從查處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裝部隊重要部門的工作人員,如軍以上領導機關、軍事院校的工作人員等,並具有連續作案、團夥作案,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等特點。有的犯罪分子假冒軍官身份實施詐騙,嚴重損害軍人形象;有的將假軍車開進重要軍事場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安全隱患;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國家為保障戰備給予軍車的特別政策,利用假軍車進行逃稅、逃避繳納過路過橋費等違法犯罪活動,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據有關部門統計,僅此一項每年就給國家造成約十億元的經濟損失。
偽造軍牌,最高判三年
《解釋》第一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解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十本以上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依法懲治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犯罪行為,《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生産、買賣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關於數額標準,《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二萬元以上的和違法所得數額五千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第三條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或者軍徽、軍旗、軍種符號、其他軍用標誌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犯罪而提供幫助,以共犯論處
《解釋》明確了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共犯的處理。實施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特別是非法生産制式服裝、偽造車輛號牌,往往需要專用材料、資金、特定技術以及一定場所等條件。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對此,應依法以共犯論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而為其生産、提供專用材料或者提供資金、賬號、技術、生産經營場所等幫助的,以共犯論處。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偽造、盜竊、買賣的軍用標誌性物品實施詐騙、招搖撞騙等其他犯罪活動,在構成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的同時,還可能構成詐騙等犯罪,此種情形在刑法上稱為牽連犯。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一般採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即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採用了這一原則。(記者 白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