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近日發出通知,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做出詳細規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計提教育資金的口徑以及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公共財政安排的教育經費不得減少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確保2012年實現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産總值比例達到4%目標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關係到我國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産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為確保年度教育資金收支均衡,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並在決算清理期結束前進行統一清算,第四季度計提的教育資金可與年終清算合併進行。
2011年上半年應當計提的教育資金,原則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提足。
重點支持農村基礎教育發展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於城市基礎教育的上述相關開支。
對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10個重大項目涉及基礎教育的建設內容,教育資金將優先安排。地方各級教育部門申報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規定經批准立項,教學設備購置項目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申報的其他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項目,需提供項目可行性説明、立項批准文件、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等相關資料,確保教育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規範性。教育資金的支付,統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計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資金結余,因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支出項目變更、調整等形成的教育資金結余,以及跨年度的農村和城市基礎教育項目結轉的教育資金,可以繼續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建立教育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管好用好教育資金,是全面推進財政性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證。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教育資金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及時足額計提教育資金,確保教育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切實加大教育投入,著力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教育資金屬政府性基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性教育經費時,要將教育資金與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統籌安排,結合使用,避免在基礎教育學校的同一個項目上重復安排資金。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中反映教育資金的收支情況,全面反映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收入來源、支出總量和支出結構。教育資金收支預算的調整,要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和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於不按照本通知規定計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資金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