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5日電 記者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對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通知還稱,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強調,所稱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內蒙古和廣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