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8月6日電(記者于瑤)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用電條例》,從供用電設施、電力供應、電力使用、用戶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對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進行立法保護,進一步規範了供用電行為,維護供用電秩序。
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哈瑩介紹,條例中專門設置了用戶權益保護一章,對供電企業提高服務水平、就近設立營業網點、公開辦事制度、及時恢復供電、禁止損害用戶權益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為保證用戶持續用電和安全用電,條例對供電企業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中止供電行為規定了嚴格的約束條款,並對供電企業中止供電前向用戶履行事先告知義務作了規定。
《條例》規定,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供電: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的;有證據證明用戶有竊電行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非居民用戶的受電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和標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用電設備對電能質量産生干擾與妨礙,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擅自轉供電能的;因電力設施檢修、臨時故障檢修的;國家規定可以中止供電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供電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計劃檢修中止供電的,于供電中止前7日在媒體上公告或者在公共場所張貼中止供電通知。對重要用戶,在公告的同時還應當書面通知;臨時檢修中止供電的,于供電中止前24小時通知用戶;非居民用戶的受電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和標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用電設備對電能質量産生干擾與妨礙,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于供電中止前3日通知用戶。
另外,寧夏規定,因電力緊缺或超負荷運行需要限電的,供電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限電,並及時通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