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8月31日電 3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11·15”特大火災系列刑事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終審裁定駁回8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各項判決。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後,原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經辦人張權、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負責人馮偉,原佳藝公司副經理馬義鎊、安全員陶忱,原靜安建總副總經理周崢、安全設備科科員曹磊、技術質量科科長助理范瑋民,原靜安監理公司監理張永新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張權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權所犯濫用職權罪尚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原判認定張權受賄數額有誤;馮偉及其辯護人提出,馮的行為應屬行賄。馬義鎊、張永新、周崢、陶忱及其辯護人分別以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職責,原判量刑過重等理由,要求從輕、減輕處罰。曹磊、范瑋民及其辯護人提出,曹磊、范瑋民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相關案件進行了全案審理後認為,張權明知高偉忠違規決定對教師公寓項目不進行申報,並指定靜安建總承包並整體轉包給佳藝公司,仍積極執行;對教師公寓項目施工期間的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張權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造成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屬情節特別嚴重。馮偉通過張權等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馮、張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依法均應對受賄總額承擔刑事責任。馬義鎊積極參與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的違法分包,沒有認真履行生産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整改;張永新、周崢、曹磊、陶忱沒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范瑋民從未到崗履行項目經理組織施工和安全生産的職責,致使項目經理對工程的監管職責虛置。馬義鎊等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有效排除,因而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