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工作,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強制法施行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貫徹落實,紮實做好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結合當前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的實際,《通知》對行政機關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對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認真學習行政強制法,深刻領會行政強制法的精神,充分認識施行行政強制法對政府管理將産生的影響,準確把握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執法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強制法培訓,使他們全面掌握行政強制法的各項規定,並在行政執法中自覺貫徹執行;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輿論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行政強制法,讓人民群眾了解這部法律,監督這部法律的實施,依照這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抓緊對自己負責執行的行政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梳理,對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提出處理意見。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組織力量,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開展一次專項清理,對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確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並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自行政強制法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是依法規範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要抓緊依據行政強制法開展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工作,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強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強制權的,都要予以糾正。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後,原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這些行政強制措施,防止出現不同行政機關重復實施行政強制的現象。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把具備資格的人員配備在實施行政強制權的執法崗位上;對不具備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執法崗位;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對採用教育、勸導等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四是嚴格遵守行政強製程序。要強化程序意識,並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有關配套制度,保證把行政強制法的各項程序規定落到實處。要準確把握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問題的立法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正確運用行政強制法賦予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既要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又要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是強化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監督。要將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為法規規章備案審查的重點,加大審查力度,對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強制的,要堅決予以糾正。要完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進行陳述申辯的制度,尊重並保障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要健全行政強制執行的補救制度,對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或者依法給予賠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的備案制度,切實加強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的,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通知》最後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規範行政強制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個重要抓手,把嚴格執行行政強制法與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結合起來,統籌考慮,統一安排。要以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規範行政執法,加強執法監督,切實提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紮實實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