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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新規 8類車強制安裝GPS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2日 10時5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9月2日電(記者 孔博)記者2日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了解到,經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對校車管理、輕微交通事故處理、道路非法賽車和飆車等公眾關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委劉子融説,由於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上半年施行,加之廣東省道路交通管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經不適應實際需要,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正。

    為了提高校車運行的安全性,新條例規定校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標識,車身後部噴塗最高行駛限速標識。

    為避免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為了分清責任不願主動離開事故現場造成交通堵塞,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而未撤離,導致發生嚴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針對備受關注的道路賽車、飆車行為,新條例規定,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處5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新條例明確規定對8類車輛強制安裝GPS,包括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挂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不在本省註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

    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提醒,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醉駕被判刑後會産生一系列不良後果,例如,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銷執業資格或者開除公職;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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