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轉融通辦法 融資融券正式轉為常規業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28日正式發佈《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還發佈了《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這意味著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從試點轉入常規。
去年3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正式啟動,經過一年多的實踐,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原名稱和條文中的“試點”字樣,將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公司一項常規業務,取消了試點階段對該項業務資格的較高凈資本水平和分類評價結果要求。《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應修改。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以轉融通業務為核心,對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架構、轉融通業務規則、資金和證券來源,與轉融通相關的證券權益處理,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為保障轉融通有關債權的安全,試行辦法規定了保證金制度,證券公司應當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其可清償債務的擔保,對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將實行逐日盯市制度。
關於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除證券金融公司自有資金和證券外,還包括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以及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此外,證券金融公司還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也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但借入次級債應當事先向證監會報告。
28日公佈的兩個辦法與一個指引都于發佈之日起實施。但據介紹,由於證券交易所等有關方面還有一些配套工作要做,所以尚未進入試點的證券公司暫不能立即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