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8日電(記者岳德亮)記者從浙江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浙江省政府最新公佈的一部政府規章規定,在環境敏感區內建設項目的,今後須先開展公眾調查,徵求受建設項目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意見。
浙江省政府公佈的《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且處於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範圍內如實公示建設項目有關信息,並開展公眾調查。
據浙江省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按規定需要開展公眾調查的,可以採用調查問卷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採用調查問卷方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範圍內的團體調查對象不得少於20家,個人調查對象不得少於50人;採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的,要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發佈會議告示,並邀請社會團體、研究機構、有關環境敏感區的管理機構、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個人參加。
浙江省政府在這部政府規章中指出,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要接受公眾對建設項目有關情況的問詢,聽取意見,做好説明和解釋工作,並對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情況作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