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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5·01”放火案三名主犯一審被判死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2日 21時2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春11月12日電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開審理了“5·0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健松、曲龍、王祿犯放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王健松因與通化市COCO酒吧經理邱某商談酒吧承兌一事未成,而懷恨在心,尋機報復。王健松糾集被告人王祿、李鵬並與王祿預謀毀壞酒吧內的DJ控制臺,使酒吧不能正常營業。王祿找到被告人孫井東,孫井東又找到被告人曲龍,曲龍同意以一萬元的酬金實施作案,並找到被告人高延虎。曲龍、高延虎于4月30日晚趕到通化,王祿向二人介紹了COCO酒吧情況,並安排李鵬帶領曲、高二人到酒吧查看現場,購買作案工具。5月1日淩晨3時許,曲、高二人攜帶汽油進入如家快捷酒店負一樓COCO酒吧側門處,將汽油灑在側門附近及下面的臺階上,曲龍用打火機點燃後,二人乘坐李鵬所租車輛逃離現場。火勢蔓延至酒吧樓上的南波萬歌廳和如家快捷酒店,致使酒店住宿客人及救援人員11人死亡、2人重傷、6人輕傷、45人輕微傷,南波萬歌廳、如家快捷酒店財物損失180余萬元。當日上午,被告人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放火,仍應王健松所托,給王祿匯款人民幣1000元,資助其逃跑。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健松為泄私憤,夥同王祿雇傭曲龍、高延虎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致使數十人傷亡,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李鵬明知他人實施放火行為而提供幫助,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王健松、王祿策劃、組織他人放火;被告人曲龍、高延虎積極實施放火行為,曲龍在現場點燃汽油,被告人李鵬積極參與策劃併為放火行為提供幫助,上述五被告人均係主犯。被告人孫井東明知王祿找人實施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多次幫助聯絡作案人員,協商酬金,其所聯絡的人員在毀財過程中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犯罪,而為王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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