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擬將六類人員列為就業困難人員並加強就業援助
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黃海)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17日審議了《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修改稿)》,擬立法將六類人員列為就業困難人員並加強就業援助。
《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修改稿)》提出,本規定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處於無業狀態並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具體範圍包括:(一)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的;(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後,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修改稿)》就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規範就業援助工作作了明確規定,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政策: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減免,貸款貼息,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北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用於就業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