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 商務部23日公佈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商務部擬出臺這一規章的目的在於加強“購物卡”的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促進反腐倡廉。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發卡企業應對購卡人購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時間、地點、卡號、金額等信息進行逐筆登記。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對個人購卡(充值)的,發卡企業應核對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對單位購卡(充值)的,應核對單位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絡方式。對代理購卡(充值)的,應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對通過合法支付機構為購卡人開立的網絡實名賬戶購卡(充值)的,應留存支付機構名稱和網絡實名賬戶賬號。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單位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發卡企業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不得收取現金;同時應核對轉出賬戶所有人和購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並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徵求意見稿專門指出,發卡企業應保存上述登記信息5年以上。同時,應對購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有關部門提供上述資料和信息。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提供激活、換卡服務;對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換發新卡。使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至原預付卡內,不得支付現金或退入其他賬戶內。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商業企業以預收款形式發行的,在本企業(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兌付商品和服務的信用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以及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不包括用於一次性兌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