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日前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按規定,發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書》。
按規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實施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製作《船舶污染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為減輕污染損害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的相關費用。
對遲報、漏報污染事故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海事管理機構將對其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還將被處以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3個月到6個月。
對於瞞報、謊報污染事故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處罰。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相關責任船舶、作業單位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記者陸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