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2月3日電(記者 王暉余)記者從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這個省近日出臺《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逐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經營。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農村與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統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一併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逐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經營,支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技術研究和推廣。
《條例》對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進行了細化。在城市容貌管理方面,規定要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重要地段景觀、照明、戶外設置物、停車場、農貿市場等專項規劃,公共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城鄉容貌標準,與周圍景觀協調;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對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佈局和建設進行了規定,要求保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用地或者阻撓建設。
在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規定相關部門應推進生態文明村鎮建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以工代賑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農村容貌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完善農村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實現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一體化,同時根據國際旅遊島發展的需要,規劃建設獨具特色的旅遊風情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