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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橋坍塌交通肇事案宣判 肇事船長被判6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5日 19時0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12月15日電(記者 付航、毛一竹)廣東九江大橋坍塌事故交通肇事案15日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宣判。船長石桂德因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九江大橋坍塌,致8人死亡,並使公司財産遭受重大損失,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淩晨4時許,被告人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裝載河砂,自佛山高明順流開往順德。淩晨5時許,當船右舷過海壽新沙尾燈船時,江面上有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作為船長的石桂德沒有按照規定加強瞭望、選擇安全地點拋錨以及採取安全船速等措施,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然冒險航行。當船接近九江大橋時,被告人石桂德因該船與橋前約80米的一個船標發生擦碰而意識到“南桂機035”船已經嚴重偏離主航道,但石桂德仍沒有採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試圖將船頭調至九江大橋橋墩間通行。5時10分許,“南桂機035”船船頭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觸碰,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三個橋墩坍塌並引發所承載橋面坍塌,使正在橋上行駛的4輛汽車落入江中損毀,造成8人落水死亡及經濟損失4500萬元的嚴重後果。

    事故發生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分別組織調查組,于2008年9月形成調查報告,認為事故是一起船撞橋梁的單方責任事故,被告人石桂德負有直接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桂德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司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屬情節特別惡劣,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石桂德當庭表示不服判決結果。被告辯護人李振海表示,將與被告人協商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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