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為貫徹落實案例指導制度,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這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分別涉及居間合同糾紛,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係,對於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的認定,以及對實施極其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把握等方面的問題。
這位負責人指出,法官在審判具體案件時參照指導性案例,應把握好以下幾點:一要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所歸納的指導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點的指導意見借題發揮。二要切實把握“類似案件”標準。類似案件不僅指案情類似,更重要的是指爭議焦點類似。如果案情類似,但當事人訴訟爭議的焦點不類似,則不得參照上述指導性案例。三是“參照”,主要指參照指導性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闡釋的法理、説明的事理,不是“照葫蘆畫瓢”參照具體的裁判結果;參照也不同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必須作為根據、依照,只要類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可以引用為説理的依據,也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具體引用。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過程中或者在裁判文書的説理中作出回應並説明理由。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關於發佈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組織學習,把握精神實質,嚴格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