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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立法解決外國人非法入境、居留、就業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對規範外國人在華就業作出了具體規定,以利用法律解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表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提高簽證簽發質量、加強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還需要從規範外國人在華就業入手。

    我國是勞動力大國,在外國人在華就業管理上,需要體現引進高端人才、嚴格控制一般勞務人員的政策取向。草案規定,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並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外國人居留證件;聘用外國人的單位,應當查驗應聘外國人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外國人居留證件。草案對外國人非法就業,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以及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草案明確了對非法就業的界定。草案規定,外國人有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外國人居留證件,受聘(雇)于用人單位或者從事其他獲取勞動報酬活動;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工作;外國留學生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工作等行為的,屬於非法就業。

    草案還規定了核查、遣返“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人員的措施。實踐中,被查獲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人員往往不講真實姓名,沒有合法證件,核查其身份需要相應的調查手段和必要的調查時間,為此,草案規定,對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外國人可以拘留審查;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內不準入境。

我國擬立法整合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這部法律草案提出對我國現行的區分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出入境管理進行整合。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法律草案説明時指出,我國現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區分中國公民、外國人的基礎上分別進行立法的。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護照法,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關護照申領的內容納入該法,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護照申領以外的內容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

    為此,草案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適用這部法律。這部法律施行後,現行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將同時廢止。

    楊煥寧同時説明,在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活動中(例如中外聯合軍事演習、維和、護航、艦隊訪問等),軍事人員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以及中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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