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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9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羅沙、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草案對軍人死亡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作出了規定。

    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廖錫龍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於軍人保險法草案的説明時表示,軍人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軍人保險法的立法以完善軍人保險制度、維護軍人保險權益、增強軍隊凝聚力戰鬥力為目的。

    廖錫龍説,軍人保險法立法的總體思路,一是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針對軍人高風險的職業特點,體現軍人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的價值,對軍人服役期間傷亡的給予補償,減輕軍人後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

    二是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軍人保險項目和待遇的確定,既要確保軍人能夠分享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也要考慮現階段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

    三是與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根據軍人來自社會、絕大多數要回歸社會的實際,規範軍人入伍前和退役後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保障軍人退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我國現行的軍人傷亡保險保險制度是從1998年起實施的,軍人保險法草案在總結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對軍人死亡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作出了規定。

    草案同時規定,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草案同時對軍人保險經辦與監督事項作了規定,對不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剋扣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騙取軍人保險金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我國擬立法完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社保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羅沙、趙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審議的軍人保險法草案,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其保險待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從2004年起施行了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社會保險制度,由軍隊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醫療保險關係,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

    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廖錫龍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於軍人保險法草案的説明時表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雖然不是軍人,軍人保險法草案將他們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主要是考慮到他們隨軍的特殊性。由於軍人流動性大,生活條件艱苦,缺少社會依託,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不能完全解決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的社會保險問題。

    廖錫龍説,為了保證這一特殊群體的保險關係與地方社會保險的順利銜接,解決軍人後顧之憂,草案規定,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其保險待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草案還對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役時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進地方作了規定。

我國擬立法健全軍人退役養老、醫療保險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羅沙、趙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審議的軍人保險法草案,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按照現行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役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

    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廖錫龍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於軍人保險法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軍人保險法草案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同時將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進地方。

    此外,草案在總結現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經驗基礎上規定,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國家補助;對軍人退役後參加地方醫療保險的,草案規定將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進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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