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2月31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楊維漢、劉元旭)天津海事法院30日已受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案。鋻於社會廣泛關注此案,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日前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長李秀傑進行了專訪。
涉及當事人多,立案比較複雜
問:能否介紹當事人遞交訴狀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有何主要訴求?
答: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共收到2起涉及“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起訴材料,共涉及136名養殖戶。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欒樹海等29名海産養殖戶,向天津海事法院遞交了訴狀。12月13日,河北省李學志等107名養殖戶也遞交了訴狀。
欒樹海等29名海産養殖戶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賠償對他們因溢油事故造成的養殖損失2.347億元;其次,要求二被告支付703萬元的鑒定費用;第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訴訟理由是,29名養殖戶在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的海灘從事水産養殖,由於康菲公司漏油污染造成了養殖的海參、車蝦大量死亡,同時,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沒有向社會公佈污染的事實,造成養殖戶誤將含有油污的海水納入了養殖池。2011年7月11日,養殖戶發現養殖池內的海參和車蝦大量死亡,發現損害之後,29名養殖戶分別委託了鑒定機構對污染的原因進行鑒定。鑒定報告顯示,養殖池內海水、海藻有大量的石油烴,對於受損的海參、車蝦進行檢驗的結果是,石油烴不合格造成養殖物的死亡。
29名起訴人認為,由於被告的污染行為造成損失,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進行賠償。
30日受理的是欒樹海等29名養殖戶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損害賠償案。法院方面正在對李學志等107名養殖戶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的原告身份進行逐一核對。
將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案件
問:為什麼是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法院將如何審理案件?
答: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需要滿足4個條件:一是原告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二要有明確的被告,三是要有明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四要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從這起案件來看,原告應當在起訴時,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受到損害並證明原告的損失,同時原告起訴要符合法院的管轄範圍。這起案件是在海上發生的因油污損害引起的糾紛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屬於天津海事法院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逐一核查起訴人,確認其起訴條件
問:立案前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為何現在宣佈受理案件?
答: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要對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進行核實,核實之後才能做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為能夠證實、查實起訴人的真實身份以及起訴是否係起訴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法院就要逐戶逐人查實。身份核實完畢後,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起訴條件了,才能做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
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原告方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案件涉及當事人人數多,提供的證據材料也很多,但是從當時遞交的法院訴狀來看,只有3名訴訟代表人的簽字。法院無法依據這3個代表人簽字,來確認是否訴訟代表人已經得到所稱的全體原告方委託。為此向訴訟代表人提出了修改訴狀、補充提供符合起訴條件所必要的證據的要求。
訴訟代表人對訴狀進行了修改,但法院方面又發現原告名稱是打印的,在打印的名稱處有按壓的指印。法院不能確定指印是否是起訴原告本人所按,同時對於起訴人身份進行核實,要求每個起訴人在訴狀上進行簽字並按指印;為了確定起訴人的起訴行為是各自真實意思表示,法官親自到唐山樂亭進行逐人逐戶核實。
法院表示“對當事人雙方負責”
問:法院在具體核實情況中發現了哪些問題?
答:在核實中我們發現一部分起訴人是有親屬代為簽字和代為按指印的;有的起訴人姓名出現了錯字和誤寫。法官提示由起訴人持身份證進行筆錄,每個人確認起訴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推舉訴訟代表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鋻於原告人數眾多,有的自身享有海域使用權,有的是通過轉包合同取得海域使用權,其構成複雜。不做細緻的核對工作,難以核查清楚。
同時,在起訴人中,有一當事人在大連剛做完手術,也請求到樂亭來。法院方面考慮到當事人身體還沒有完全康復,於是委託大連海事法院到起訴人住所進行了調查核實。還有一當事人因有急事不能前來,法院方面也委託大連海事法院對其身份進行了核實。這樣做不僅方便了當事人訴訟,也是對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