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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出臺新“家規”意在規範市場秩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01日 07時1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劉菊花、張辛欣)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佈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將於2012年3月15日起實施。

    工信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12月31日表示,這個規定規範了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軟體等産品安裝、評測及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活動也被納入其調整範圍。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新技術、新應用層出不窮,已成為生産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網民數量已經達到4.97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達到355萬家。

    與此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競爭日益激烈,違法事件逐漸增多,不規範經營、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李國斌表示,這個規定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推進互聯網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

    這個規定意在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明確了禁止實施的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權益的行為,包括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産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等。同時,規範了互聯網“評測”活動。

    此外,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的八種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向用戶提供服務或者産品;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服務或者産品等。

    新規明確要求,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體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事先徵得用戶同意並提供明確完整的軟體功能等信息,禁止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安裝、運行軟體。對於廣告窗口彈出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新規強化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將“用戶個人信息”界定為“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的基礎上,新規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給他人;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報告電信管理機構並配合調查處理。

    李國斌表示,近年來的相關違法事件,凸顯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行為規範缺失等問題。這個規定進一步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規則和行為邊界,有利於定紛止爭,建立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服務環境,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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