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前出臺《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辦法,黨委(黨組)書記在會上搶先定調,或聽不進與會人員的不同意見,造成用人失誤;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除領導班子換屆、機構改革外,一年內調整幹部數量超過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總數20%,或一個月內調整幹部2次以上,且未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本地區本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群眾滿意度民意調查或“一報告三評議”滿意度排位連續兩年靠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連續兩年合計不到2/3,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等,黨委(黨組)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將會被追究責任。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幹部不如實介紹情況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的;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江西省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記者 吳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