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月20日電(記者胡錦武)1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任江西省交通廳廳長的蒲日新案進行一審宣判。蒲日新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間,蒲日新利用其擔任江西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控股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下屬髮指示、打招呼等方式,幫助一些企業在公路建設、聲屏障建設、綠化工程等的招投標中中標,非法收受張某、顧某、肖某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15萬元,港幣5.2萬元,價值6.95萬元人民幣的金條一根,價值2萬元人民幣的歐米茄手錶一塊。
此外,蒲日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單位行政議事規則和程序,在決定借款3094.2萬元給鑫橋公司用於還債一事中,不正確行使職權,致使借款至今一直未能收回,公共財産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蒲日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但鋻於蒲日新到案後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認定蒲日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15萬元、港幣5.2萬元,贓物金條一根、歐米茄男式手錶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