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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飲用水項目 鼓勵環保限批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30日 17時1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1月30日電(記者來建強)為破解近年來水污染事故不斷,水環境保護監管手段缺乏等系列問題,將於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詳細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建設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該法規積極鼓勵創新環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環保廳于3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説,《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專列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同上位法相銜接,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製革、冶煉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産生含鎘、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該條例進一步要求,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為地方主管部門創新環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設計。據介紹,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

    該條例還規定,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未完成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因違法批准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産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後果的,主管部門有權暫停辦理上述可能産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並通報當地政府採取治理措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將排污單位遵守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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