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 廖翊)記者了解,國家文物局在對已試行兩年的《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情況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試行)》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于近日正式印發了《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執行。
《辦法》規定,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已掌握的案件情況。
具體而言,對世界文化遺産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尚未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一級文物丟失或者損毀案件及其他重大文物案件,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形式報告國家文物局督察司,並在3日內正式行文報國家文物局。
《辦法》同時要求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每半年向國家文物局報送《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統計表》《文物安全案件統計表》和《文物行政違法案件統計表》。
國家文物局表示,將不定期對重大文物案件處理情況進行通報,並定期進行年中和年度通報。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部門和單位,國家文物局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或者提出行政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