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日前聯合下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要求堅決禁止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託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以下簡稱“佔坑班”)。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參與各類“佔坑班”活動。
《措施》要求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佈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並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確保就近入學的新生佔絕大多數。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高於10%的要制訂專項計劃,3年內減少到10%以下;低於10%的要鞏固並努力繼續減少。要將優質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額按不低於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現在已經高於30%的要鞏固提高並逐步擴大分配比例。
三部門要求,小學生入學和小學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學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門設定的招生網上進行,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堅決禁止要求家長到學校或到學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
《措施》規範了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行為,收取捐贈款時必須依法為其出具憑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違規收取與入學升學挂鉤的各種費用,一經查實,要堅決予以清退,無法清退的要收繳國庫,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
《措施》禁止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或舉辦民辦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向學生收費。凡未做到“四獨立”的義務教育改制學校和未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