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自最高人民法院去年2月推出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任職回避制度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有995名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了任職回避。
為解決人情關係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干擾,從源頭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問題,去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
法官與律師最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定,在關鍵部位構建起了防止形成利益鏈條的廉政“隔離墻”。這個規定提出了直接而明確的要求,“凡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法院領導幹部或審判執行部門法官,必須辭去現任職務或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為確保這一制度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還制定了關於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實施方案和指導手冊,引導各級法院本著“剛性規定、穩妥操作”的原則,按照宣傳動員、個人申報、審核公示、匯總上報、提出申請、崗位調整等6個步驟有序推進此項工作,並在一年之內將應回避人員調整安排到位。
據了解,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完成了任職回避制度落實工作,全院39名應回避人員全部實現了任職回避。與此同時,許多地方法院也結合自身實際,不斷強化制度落實措施。比如山東、湖北等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任職回避工作的通知;重慶高院為防止法官配偶子女採取“隱形代理”方式規避制度落實,專門出臺了關於禁止法官親屬隱形代理訴訟的規定。各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了對任職回避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以確保這一制度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各級法院還將建立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長效機制。今後,各級法院在錄用選任幹部時,不得再將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擬任人選。同時,對個別弄虛作假,規避任職回避的人員,將堅決進行查處,以確保這一制度真正發揮其應有的預防腐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