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3月1日電(記者劉寶森)《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山東“十二五”期間突破大氣污染防治、解決顆粒物超標等環境問題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按照規定,違反《辦法》的,視情況可處1000元至3萬元罰款。
《辦法》規定,山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網絡,加強對大氣顆粒物濃度和道路積塵負荷的監測監控,定期公佈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可能産生揚塵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辦法》還對相關處罰措施做了規定。凡有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施工工地未採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等情形,由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凡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的,對破損路面未採取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的等情形,處5000元以下罰款;凡有對堆場物料未根據物料類別採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