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並實施這一辦法,將對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具有哪些作用與影響?記者採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
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貫穿財政管理全過程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局長吳奇修介紹,目前法規制度中有關財政監督的規定比較分散、原則不夠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吳奇修説,辦法在內容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強調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始終,從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到內部控制各個環節,都需要財政監督的保障。辦法明確提出,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同時,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還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財政管理。
與單一的事後監督相比,對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監督更能發揮源頭監管作用,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同時,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也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財稅政策,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政府性資金“盤子”龐大,需要建立嚴格規範、全方位監督體系
“將財政監督覆蓋到所有政府性資金,是辦法的一大亮點。這意味著,財政監督的範圍將不存在盲區和死角。”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説。
白景明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政府性資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單從財政收入來看,2011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突破10萬億元,政府性基金、社保資金等收入也有幾萬億元。如果再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銀行等機構的國有資産,政府性資金的“盤子”就更加龐大。這麼多的資金和資産,要把它們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確保資金花到實處、花出效益,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確實需要建立一個嚴格規範、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辦法規定,財政監督的範圍包括九項: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政府採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産的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白景明分析,這九項內容包含了政府性資金從徵收到分配、使用的全過程,使財政監督在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比如,公共財政預算的編制,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如何;社保資金如何實現保值增值;政府搞基礎設施建設,出了多少資、貸了多少款;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銀行機構的國有股份管理得怎樣,均在監督之列。一旦出了問題就要實行問責,絕不允許國家的資金和資産隨隨便便“打水漂”。
財政監督在橫向擴展的同時,也十分注重由上至下的縱向深入。比如,近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對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佔了中央財政收入的2/3。特別是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涉農資金不斷增多,財政資金向基層、農村傾斜力度不斷加大。為加強對涉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辦法明確規定,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可以參照本辦法依法實施監督。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機構的監管優勢,強化監管職責,實現對管轄範圍內所有財政性資金執行情況的全面監管,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此外,國家各級財政對個人的轉移支付(如低保支出、低收入家庭學生補助、出租車用油補助等)規模也在不斷擴張,沒有嚴密的財政監督也很難保證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受益者手中。
加強績效監督,讓財政資金花得合理、合規,提高使用效益
“辦法特別強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這是對納稅人負責的表現,也對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白景明説。
白景明認為,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的收支情況越來越關心,加強績效監督,就是讓財政資金不但要花得合理、合規,更要提高使用效益,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産品和服務。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最重要的一點是該花的錢要花到實處,該省的錢就一定要省,不能浪費。以政府招標採購為例,不僅要看同樣的商品採購價格是不是比市場價格低,還要看採購的商品是不是最需要、最合適的。績效監督到位了,類似“高價藥品招標”、“天價辦公用品採購”等現象才會減少。
白景明建議,實現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應加快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模式,實行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評價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只有當政府確立了相對完整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之後,只有當財政管理制度細化到管控所有財政資金,包括政府基金、國債、社保資金等各個流轉環節之後,政府才能夠向公眾説清楚財政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