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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茶産業發展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9日 20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3月29日電(記者許雪毅)全國第一個關於茶産業發展的地方立法項目——《福建省促進茶産業發展條例》29日經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制定茶産業發展規劃、實行茶葉質量可追溯制度、規範使用茶葉肥料和農藥、開展茶葉名優産品評定、促進茶産業發展的鼓勵和扶持措施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將實行茶葉質量可追溯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務平臺。茶葉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葉生産記錄製度,不得銷售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茶葉産品。茶葉經營企業對其銷售的茶葉産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茶葉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進貨日期等內容。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將被處相應數額的罰款。

    條例重視茶園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在茶園中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茶葉種植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茶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禁止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以及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新開墾茶園。對坡度過陡且無法進行生態改造的茶園,應當退茶還林,避免水土流失。

    條例規定,茶葉行業協會等茶業社團組織可以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專家開展茶葉名優産品評定工作,但不得強制茶葉企業參加,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條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産業發展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鼓勵茶葉企業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社會資金;支持山地茶園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作為對臺農業交流合作的前沿地區,條例特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閩臺茶産業的合作與交流。在台灣農民創業園中從事茶葉生産經營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據福建省農業廳廳長陳紹軍介紹,福建是我國主要産茶大省之一,2009年全省茶業總産量26.57萬噸,居全國第一位。茶業産業鏈長,有300多萬人從事茶産業及其相關服務活動。但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茶園生産力整體水平較低、茶葉産品質量不一、茶葉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亟須從茶葉資源大省向茶葉産業強省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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