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從《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透視我國校車安全與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0日 19時08分   來源:新華社

校車安全,要“堅固外殼”更要“制度嚴格”
——從《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透視我國校車安全與發展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鄒偉)隨著數起慘痛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校車安全”話題引發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深思。一邊是校車安全形勢嚴峻,一邊是迫切的農村校車需求。矛盾怎麼化解,問題怎麼解決……經過4個多月的緊急部署、起草、論證,國務院日前正式出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校車安全與發展開出“治病良方”。

    提倡就近入學,發展公共交通,保障農村需求,體現共同責任……條例立足我國國情,著眼長遠發展,抓住核心問題,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社會矛盾和焦點問題,保障校車真正駛上“安全通道”。

    治理校車安全事故需“對症下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説:“校車看似只是一個交通工具,但是也反映了一個教育的問題。校車安全究竟是通過發展教育來解決,還是通過發展交通工具解決是立法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條例出臺前廣泛徵求過公眾意見,大家也對引發校車事故的原因進行了深思:

    ——近年來進行的農村學校佈局調整中,一些地方在條件和時機不成熟的情況下,盲目撤點並校,給校車安全埋下不少隱患。廣大農村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乘坐機動車出行的需求越來越迫切,但與此相對應的卻是交通資源的緊缺。

    ——接送學生的車輛結構混雜,一些私人載客車輛甚至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三輪汽車都參與接送孩子。這些車輛安全狀況差,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超員、超速、無牌無證等現象突出。

    ——需求旺盛與資源匱乏矛盾凸顯。但是,如果僅僅加大監管力度,依靠有關部門的一次次運動式整治,對“黑校車”一停了之、“黑幼兒園學校”一關了之,安全問題是解決了,孩子上學問題怎麼辦?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從長計議,事情的發展就可能面臨“事故——整治——事故”的尷尬局面。

    最終,條例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的總體思路: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因為校車是孩子們集中乘坐,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和自救能力差,對各種情況的反映能力不是很強,所以要強調就近入學,這也是我國義務教育法的明確規定。對確實需要乘坐汽車的學生,應該首先通過公共交通和客運班線來解決。”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司長趙曉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趙曉光表示,條例對校車服務,提倡和支持的重點主要在農村地區,而且還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出發點都是為了學生的交通安全。這樣一個層次的考慮,得到了全社會的擁護。

    對此,王敬波表示:“校車安全事故的出現不是一個單純的交通事故,而與教育制度和校車管理體制有很大關係。從當前來看,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的方法。”

    專家指出,“發展校車服務,離不開政府支持,但應明確支持的對象和重點。從我國國情出發,城市應保障就近入學和以公共交通為主解決學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給予必要支持的主要應當是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學生提供的校車服務。”

    除了“堅固外殼”還要“制度嚴格”

    目前,我國很多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村地區也在逐步對校車制度進行探索。浙江省德清縣採用“財政投資、部門監管、市場運作、企業管理”來實施校車專用制度。此外,還有專業機構組建校車公司、政府購買服務的“無錫模式”,政府監管、財政補貼、規範社會車輛運營的“宣州模式”等。

    這些地方經濟社會條件不同,具體做法各異,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用實實在在的投入和嚴格科學的監管來落實安全承諾。

    資金投入是安全保障的前提。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楊建華説,解決校車安全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教育的投入。校車具有公益性,製造標準高,售價高,且運營時間短、里程少,人均運營成本高於其他客運車輛。因此,需要從設計製造、銷售、註冊登記、稅費徵收、日常運營等多個環節研究優惠扶持政策。同時,地方財政還應對中小學生乘坐校車予以補貼,減輕家庭負擔。

    此外,條例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等都做了專門規定。比如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包括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責任等。校車駕駛人應當最近連續3個計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犯罪記錄等等。

    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大學教務處處長張鳳寶説,安全絕不僅僅只是車好就行,“硬體”保障只是提高校車“安全系數”的一部分,校車監管、執法等高標準的運營管理,才是確保安全的關鍵。

    校車安全網絡需“共同織就”

    校車在我國起步較晚,包括責任主體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務等都比較滯後。對此,條例對政府部門的責任予以了明確界定,避免校車安全管理“權屬不清、責任不明”。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我國對義務教育實行屬地管理,地方政府對本地教育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條例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非常正確,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才能互相協助,共同為兒童營造‘安全的流動校舍’。”王敬波説。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表示,條例規定既有牽頭負責的責任主體,也有部門責任主體。一旦出現校車安全事故,就知道應該追究什麼人的責任。

    在明確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同時,條例明確規定,“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王敬波也認為,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問題,是政府、學校、社會、家庭的共同責任,而不是單方面的政府管理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為學生營造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交通環境。

    “校車安全確實不是政府能夠一攬子管理起來的事情,也要強化家庭責任。家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比如家長髮現超載等問題,就應該第一時間舉報。這個責任是全社會應該承擔的。”趙曉光説。

    條例明確要求,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説:“學校老師要承擔孩子的教育責任。家長和孩子享用校車服務的時候,要有安全責任意識。如果教育、交管、安監等部門能夠真正各司其職切實承擔起相應責任,老師、家長提高安全意識,全社會共同關注營造良好的校車交通環境,就能夠有效避免事故發生。”

 
 
 相關鏈結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公佈|解讀
· 法制辦負責人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 李盛霖強調: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全國兩會基層代表委員“支招”校車安全三大難題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