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3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記者13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通報了2011年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通報指出,去年各地區和煤礦企業確保了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絕大多數煤礦的貫徹執行,但少數煤礦仍然存在對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暴露出諸多問題。
據統計,2011年,各地區共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63980礦次專項檢查,其中,發現沒有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536礦次,佔0.8%,併發現有10處煤礦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因未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而進行的經濟處罰共3239.6萬元,責令停産整頓礦井199處,暫扣相關證照礦井332個。
統計顯示,在2011年煤礦發生的106起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結案並依法作出處罰,共計罰款758.3萬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人,吊銷礦長資格證5人,提請關閉礦井6處。
通報指出,上述事故暴露出在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方面仍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有些煤礦領導人員思想認識不高,法制意識淡薄,不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責任心不強,不能做到與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編制虛假計劃,製造帶班下井假象;二是基建、整合礦井和鄉鎮煤礦帶班下井領導人員配備不足,存在安排非領導人員替代領導帶班下井的現象;三是個別煤礦企業迄今仍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四是有關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處罰不到位;五是在有些事故調查處理中,沒有依法依規對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煤礦及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為進一步推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嚴格貫徹執行,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監管部門要求,要提高認識,落實責任,確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到位。
通報強調,要突出重點,進一步強化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嚴格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不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人員;及時通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