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軍人保險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軍人保險法共分9章51條,分別為:總則、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軍人保險基金、保險經辦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明確,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法律明確,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法律規定,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法律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這部法律按照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將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軍人保險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