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陳菲、鄒偉)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公安機關將健全完善嚴查酒後駕駛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堅持對酒後駕駛行為實施“零容忍”,持之以恒將整治酒後駕駛抓下去、抓出成效。
據介紹,公安機關查處酒後駕駛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效果,但是受酒文化觀念根深蒂固等因素影響,酒後駕駛具有一定頑固性和反復性,一些人仍抱有僥倖心理,不惜以身試法,飲酒甚至醉酒駕駛機動車。此外,一些酒後駕駛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拒絕、阻礙檢查的問題較為突出,駕車衝闖執勤卡點以及逃避、抗拒執法現象時有發生,發生了多起民警、協管員執勤中被打被撞致傷事件。實踐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檢查時當場飲酒或者在抽取血樣前飲酒等行為,也阻礙了公安機關依法調查取證。
“對於這些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位負責人説。
據了解,各地公安機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健全完善查處酒後駕駛的長效機制,嚴格查處酒後駕駛違法犯罪行為。如北京建立了查處酒後的執法小分隊,實施“全市集中、分區啟動、錯日錯時”的查酒勤務模式,保持24小時執法;與巡特警和治安部門聯動,每次夜查酒後駕駛行動巡特警全程參與,增強執法威懾力。
各地公安機關完善了執法辦案機制,積極協調當地檢、法機關,就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辦案期限、追訴量刑標準等達成共識,建立了案件快偵、快訴、快審機制,推動案件及時起訴判決。
例如,北京、杭州等地的公、檢、法機關研究制定了工作指導意見,合理確定辦案時限,從案件偵查、起訴到審判20天內完成,已判決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實刑率分別達99%和95%以上。
為確保法律得到嚴格執行,公安機關通過廣泛開展案件評查、推廣網上辦案等形式,加強辦案監督管理,全國大部分地方公安機關建立了網上辦案系統,實行立案、偵查、審批等過程的網上辦理和監控考核。為了杜絕現場説情,執勤交警普遍採取多人執法、關閉通訊工具、攜帶執法記錄儀等形式,減少執法干擾。
全國酒駕醉駕降幅均超四成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鄒偉、陳菲)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將近一年。記者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後駕駛35.4萬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駕駛5.4萬起,同比下降44.1%。
在一些大城市,法律的震懾和教育效果更加明顯。北京、上海等地查處的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數量,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別在50%、70%以上。
酒駕、醉駕“雙降”,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隨之明顯下降。據統計,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國因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2.3%;今年以來截至4月20日,上述指標的同比降幅為28%。
“醉駕入刑”有效帶動了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説,通過廣大媒體和有關部門廣泛深入宣傳,各地群眾的守法自覺性明顯提升,“酒後代駕”服務行業快速發展,“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等觀念深入人心,自覺抵制酒後駕駛的氛圍在全社會逐步形成。
據介紹,法律實施一年來,公安機關始終保持高壓嚴查態勢,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依法及時查處酒後駕駛行為,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不斷提升,社會各界對此普遍表示認同和支持。公安機關嚴查酒後駕駛還被評為“2011公安十大‘給力’行動”之一。
公安部公佈一批醉駕典型案例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記者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全國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
為教育警醒廣大駕駛人自覺抵制酒後駕駛,推動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28日公安部公佈了一批醉酒駕駛的典型案例。
四川眉山公務員醉酒駕駛案
2011年5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酒後駕駛機動車被當地交管部門查獲。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為95毫克/百毫升。5月25日,丹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案偵查終結,並於當日移送縣人民檢察院。
2011年6月1日,檢察機關對宿仁訓以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8月5日,法院判決其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安徽淮南石剛兩次醉酒駕駛案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駕駛人石剛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獲。經檢驗,此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43.3毫克/百毫升。6月26日,當地人民法院對石剛作出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的判決。
2011年9月28日,即拘役期滿釋放後的第三天,石剛因再次醉酒並無證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海交警查處酒後駕駛被撞案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錢某帶領協管員執勤時,檢查發現江西省修水縣駕駛人趙輝強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15毫克/百毫升。
在檢查過程中,趙輝強突然駕車逃逸,並將民警及協管員撞傷,造成民警錢某顱骨、胸腔、腿部等多處部位骨折,協管員王某右側肋骨骨折。
2011年6月4日,趙輝強被公安機關抓獲。10月12日,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11月23日,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北京首起外國人醉酒駕駛案
2011年6月4日,沙特阿拉伯籍留學生穆罕默德酒後駕駛小客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門時,與停車管理員發生糾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他在強行駕車駛離時將民警刮倒,又將兩名行人刮倒並碾壓一輛自行車,共造成一名民警和兩名行人受傷。
最終,這名外國留學生被民警截獲。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04.7毫克/百毫升,屬醉酒駕駛。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其提起公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和拘役六個月,合併執行拘役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這是北京市辦理的第一起外國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
浙江台州張某某醉酒駕駛致多人死傷案
2011年10月6日,四川省合江縣駕駛人張某某駕駛轎車,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澤太一級公路行駛時與對向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致使轎車車身嚴重損毀。
這輛轎車核載5人,實載8人。張某某及車上6名乘客當場死亡,1名乘客重傷。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20毫克/百毫升,屬於醉酒駕駛。
甘肅蘭州范某某醉酒駕駛致多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4日,江西省上饒市駕駛人范某某駕駛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核載5人,實載7人),在109國道甘肅蘭州紅古區境內由西向東行駛時,因超速車輛駛出道路後側翻,車體頂部撞在路外高架水渠護墩,造成范某某及其車內6名乘客死亡。
經檢驗,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8毫克/百毫升,屬於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