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根據正在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送審稿),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這份由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的送審稿提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安全生産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産事故信息、調查處理結果以及調度統計數據;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的事項;涉及安全生産的專項規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送審稿指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産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原則,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送審稿指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客觀、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發佈安全生産政府信息。發佈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於信息公開方式,送審稿提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佈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佈主動公開的安全生産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