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加強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管理,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進行了明確,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
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報財政部備案。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産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