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侯雪靜、何雨欣)記者9日從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根據稅務總局的公告,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稅務總局強調,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對於追補確認期為何定為5年,稅務總局表示,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因此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可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
此外,稅務總局還強調,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産損失也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也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