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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貫徹落實《軍人保險法》應把握四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10日 15時5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胥金章、黃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解放軍總後勤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貫徹落實《軍人保險法》應重點強調對四個方面的準確把握。

    第一,準確把握軍人保險的基本制度內容和主要特徵。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為軍人建立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等軍人保險制度。建立這四項基本保險制度,符合軍隊建設的實際需要,與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相對應,能夠有效分散軍人的職業風險,更好地保障和維護軍人的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準確把握軍地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政策。明確軍地之間流動人員轉移接續養老、醫療保險關係的相關政策和要求,是《軍人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一是明確了轉移的對象,即主要包括參保的軍人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兩類人群。二是明確了轉移的險種,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個主要險種,具體包括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三是明確了轉移的條件,即在入伍和退役兩種情況下都需要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四是明確了轉移辦法。軍人退出現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既要轉移關係,也要轉移相應的資金,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保年限合併計算;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其他保險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準確把握軍地社會保險待遇銜接政策。為確保軍人退役後的社會保險權益不發生缺失,專門規定了軍人傷亡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待遇銜接政策,明確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同時,還對軍人退役後參加失業保險作出了相關規定,明確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四,準確把握經辦機構工作職責和要求。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作出了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主要有:一是明確了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提供社會保險諮詢服務等。二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實現與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無縫對接,為軍地流動人員提供高效、優質服務。三是明確了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和相關義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對不按規定建立、轉移軍人保險關係,不按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剋扣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以及違反軍人保險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經辦機構及其責任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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