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記者 胡浩)記者31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鋻於近段時間江蘇等地發生的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藥品從藥用渠道流失並被制毒分子用於製作毒品的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各地嚴格監管轄區內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嚴格管控含麻製劑的生産、經營活動,嚴厲查處含麻製劑購銷中違法違規行為。
據了解,2011年6月13日,江蘇省溧水百緣藥房有限公司當班員工為謀取非法利益,未按照《關於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銷售管理的通知》中銷售含麻製劑非處方藥一次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的規定,將400盒復方鹽酸偽麻黃鹼緩釋膠囊(新康泰克)銷售給不明身份的人員,造成大量含麻製劑流入制毒分子手中。
根據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調查結果,溧水百緣藥房有限公司違法銷售含麻製劑屬實,且被制毒分子用於製作毒品,造成了嚴重後果。因此,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該企業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嚴厲處罰。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下發通知表示,當前,含麻製劑從藥用渠道流失用於製作毒品,形勢十分嚴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特殊藥品管理和含麻製劑管控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嚴格監管轄區內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嚴格管控含麻製劑的生産、經營活動,嚴厲查處含麻製劑購銷中違法違規行為。
對於違反規定將含麻製劑銷售到非法渠道並被用於製作毒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不論數量多少,一律按情節嚴重處理,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將廣泛開展違法銷售含麻製劑對社會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加強對藥品生産、經營企業的告誡和警示,提高企業依法生産、經營含麻製劑的自覺性。
為防止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用於提取麻黃鹼制毒的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8年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管理的通知》,強調具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定點批發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才能從事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批發業務。藥品零售企業零售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除執行藥品分類管理有關規定外,一次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對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不包括含麻黃的中成藥)、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諾酯復方製劑等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實施電子監管。自2012年1月1日起生産的上述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必須賦碼並核注核銷,未賦碼的一律不得銷售,發現藥品銷售流向異常時,應當立即暫停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