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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動産買賣不適用“所有權保留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5日 18時0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最高法院日前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闔同法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權保留制度是指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然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條件成就後,標的物所有權才轉移給買受人的一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宋曉明5日在最高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説,我國合同法雖然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了規定,但條款過於原則。這項制度的適用的範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護機制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據了解,關於所有權保留制度適用範圍問題,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對象進行限制,出現了學界和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分歧,在消費市場也存在一些以所有權保留方式買賣房屋的情形。

    宋曉明表示,所有權保留制度不應當適用於不動産。首先由於不動産買賣完成轉移登記後所有權才發生變動,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再通過約定進行所有權保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其次在所有權登記的情形下,雙方還採取所有權保留,出賣人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買受人的目的在於防止一物兩賣。而我國物權法規定中,通過預告登記制度來滿足買賣雙方的需要,因此沒有必要採用所有權保留方式。另外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立法模式,他們大多數規定僅適用於動産交易,所以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所有權保制度留不適用於不動産。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應對買賣糾紛新問題

    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009年至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67萬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買賣合同解釋,應對司法實踐中遇到諸多買賣糾紛新情況和新問題。

    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説,合同法第九章通過46個條文規定了買賣合同法則,但這些條文仍難以涵蓋買賣合同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先後起草十二稿,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司法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週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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