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公佈了將於7月1日施行的《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規定明確,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在安全培訓方面,規定指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此外,規定指出,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在安全培訓監管上,規定明確,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每6個月將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發放情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此外,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每6個月將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發放情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這份規定,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煤礦處以罰款:第一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産整頓,直至有關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為止。
規定還指出,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