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關情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主要內容,並公佈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由於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在我國被嚴格管控,不法人員難以直接獲得,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也能夠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毒品犯罪分子轉而尋求將其作為制毒原料。
此次出臺的《意見》,為從源頭上懲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提出了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意見》包括以下內容:關於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行為的定性;關於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行為的定性;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關於犯罪預備、未遂的認定;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目的與明知的認定;關於制毒物品數量的認定;關於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關於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範圍。
另據介紹,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69244件,比2007年的38500件增長了近80%。今年1至5月,全國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23720件,同比增長1.38%。(白龍、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