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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08日 07時0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深圳7月7日電(記者 武彩霞)深交所7日下午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對原規則中的退市、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據介紹,新《上市規則》已經深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據深交所介紹,新《上市規則》填補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規則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收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現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過增加扣非標準和三十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新《上市規則》完善退市標準,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針對市場上“僵屍”公司長期存在等突出問題,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凈資産、營業收入等相關財務指標,並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標準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進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退市。

明確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降低市場對重組的非理性預期。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現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更細緻、更具體的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在充分聽取市場各方意見,考慮到市場的實際狀況,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新老劃斷方面採取了切合實際的做法,有助於促進新退市制度的平穩實施。

另外,關於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訂,新《上市規則》主要是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取消實踐中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東大會召開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的例行停牌;明確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情形嚴重等的定義;完善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程序安排,對未在期限內披露股權分佈問題解決方案或方案實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在停復牌、退市風險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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