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就建立人民法院與法學院校的雙向交流機制發佈指導意見。據了解,意見規定了六種具體的交流方式:加強人員相互交流、互派人員講學授課、建立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共同開展專題調研、聯合開展在職教育。
加強人員相互交流是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經組織部門同意,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學院校選派2-3名優秀專家、學者到本院或下級人民法院挂職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或調研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列席審判委員會。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選派優秀法官,受聘擔任法學院校兼職教師,支持法學院校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指導意見要求有關人員在人民法院挂職期間,應當遵守審判機關保密、任職回避等有關規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統公務活動中使用挂任職務,並不得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及其他有關活動。
指導意見規定,法院和法學院可以互派人員講學授課。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需要,積極邀請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到人民法院以講學的方式參與審判人員培訓;也可根據法學院校的要求,選派司法實踐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法學理論水平的審判專家或優秀法官,到法學院校講授訴訟實務、司法理論課程,參與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指導意見還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選擇1-2個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確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訓基地,作為教育培養本地審判人員的基地。有計劃地定期選派人員進修學習,接受最新理論研究成果,進一步提高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此外,指導意見對建設實踐教學基地也作出安排。
指導意見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人才培養需要,本著學用一致原則,通過定向招錄、委託培養等形式,與法學院校合作開展學歷學位教育,以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為著力點,選送審判骨幹參加高層次的學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