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文化産業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就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新標準頒布實施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要求,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文化産業統計工作,規範文化及相關産業的口徑、範圍,國家統計局近日頒布了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標準,併發出通知,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統計部門認真執行。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
問:近日,國家統計局頒布了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據了解,這個分類是2004年制定的,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標準?起到了什麼作用?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2004年以前,我國對文化産業缺乏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各地區、各部門在對文化産業的定義和範圍的界定上區別較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狀況的認識和地區間的比較。由於文化産業的家底不清,文化産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反映。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學可行的文化産業統計,規範文化及相關産業的範圍,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並作為國家統計標準頒布實施。分類標準的實施為從統計上解決上述問題提供可能,也為政府有關部門對文化産業實行規範化管理提供了參考。
就統計工作本身而言,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是整個文化産業統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這個分類第一次明確了我國文化産業的統計範圍、層次、內涵和外延,為開展文化産業統計工作奠定了根基。
國家統計局利用2003年統計年報資料對我國文化産業增加值進行了首次測算,初步驗證了分類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此後,國家統計局利用2004年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資料,對我國文化産業的增加值、單位數、從業人員數、經營和資産情況等主要指標進行了全面測算,第一次比較完整地反映了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的總體規模和基本構成;利用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資料對2008年我國文化産業主要指標進行測算;利用常規統計年報數據測算了2005、2006、2007、2009和2010年全國文化産業主要指標的數據。
從實施情況看,以此分類為基礎開展的統計工作為反映我國文化産業的發展狀況,為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産業發展宏觀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信息。
問:《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標準的研製和頒布確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為文化産業統計工作奠定了基礎。那又是什麼原因要對此分類進行修訂呢?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的文化事業、文化産業均得到長足的發展。隨著新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文化産業的傳統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文化業態不斷融合、新業態的不斷涌現,分類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一些局限性,需要進行修訂才能更加充分地反映這些變化。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推動文化産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産業的戰略目標,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推動文化産業跨越式發展,使之成為新的增長點、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支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對文化産業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由於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頒布實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2009》的發佈,有必要對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進行修訂。
2011年9月28日,中宣部、國家統計局在北京召開了文化産業統計研討會,有關部委同志、部分省市黨委宣傳部和統計局負責同志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認為,要適應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總結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實踐經驗,對現行分類進行必要調整,使其更加切合發展需要。
根據會議精神,國家統計局開始了《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的修訂工作。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通過調研並多次徵求地區統計部門和理論界有關學者的意見後,于2012年6月底修訂完成了《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
問:《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與2004年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相比做了哪些修訂?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是以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制定的,兼顧部門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並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2009》相銜接。在修訂中,延續了原有的分類方法,調整了類別結構,增加了與文化生産活動相關的創意、新業態、軟體設計服務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減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關産業定義的活動類別。分類將我國文化及相關産業分為五層:
第一層分為“文化産品的生産”和“文化相關産品的生産”兩部分;第二層根據管理需要和文化生産活動的自身特點分為10個大類,即“新聞出版發行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文化信息傳輸服務”“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工藝美術品的生産”“文化産品生産的輔助生産”“文化用品的生産”“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産”等;第三層依照文化生産活動的相近性分為50個中類;第四層是具體的活動類別,共計120個小類;第五層是對於含有部分文化生産活動的小類設置延伸層,共計29個。
與2004年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相比,修訂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把文化及相關産業的定義進一步完善為“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産品和文化相關産品的生産活動的集合”,並在範圍的表述上對文化産品的生産活動(從內涵)和文化相關産品的生産活動(從外延)做出解釋;
二是為適應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對原有的類別結構和具體內容作了調整,增加了文化創意、文化新業態、軟體設計服務、具有文化內涵的特色産品的生産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刪除旅行社、休閒健身娛樂活動、教學用模型及教具製造、其他文教辦公用品製造、其他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和彩票活動等;
三是由於目前我國文化體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業態不斷融合,文化新業態不斷涌現,許多文化生産活動很難區分是核心層還是外圍層,因此本次修訂不再保留三個層次的劃分。新分類用文化産品的生産活動、文化産品生産的輔助生産活動、文化用品的生産活動和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産活動等四個方面來替代三個層次。其中文化産品的生産活動構成文化及相關産業的主體,其他三個方面是文化及相關産業的補充。
問:《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將如何組織實施?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我們將從2012年統計年報開始正式實行《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因為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統計管理體系,國家統計局印發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作為國家統計標準對各地區和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具有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事實上,各部門、各地區的統計機構都希望在文化産業統計方面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有利於資料的規範可比。
但在文化産業統計實踐中,我們深切地體會到:相對於我國文化的快速發展,統計工作還存在著基礎薄弱、部門間的統計協調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新分類標準的實施正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個機遇,希望各部門和各地區統計機構抓住機遇,積極地做好新標準實施的有關工作。
結合新分類標準的實施,國家統計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各地區統計局有關人員進行新分類標準的業務培訓;二是修訂完善現行的《文化及相關産業統計方案(試行)》和《文化及相關産業統計報表制度(試行)》;三是研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將文化産業單位納入統計系統全國統一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增強統計數據來源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四是建立相應的工作規範,對各地區的數據開展質量評估和審定,以提高準確性和可比性。
總之,隨著新分類標準的實施,我們將努力提高文化産業統計工作水平,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和政府統計的公信力,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優質的統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