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10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辦法規定,從事營業性演出組織、製作、票務銷售的演出經紀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照市場需求和當地消費水平制定合理的票價並通過正規渠道銷售,不得囤票加價銷售門票。
辦法指出,囤積演出門票或者加價銷售門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是指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從事營業性演出和演員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辦法還規定,從事演員居間、代理、行紀的演出經紀人應當按照市場需求和消費水平,合理制定簽約演員的演出價格;應當要求籤約演員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當將簽約演員情況在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登記;簽約演員不遵守合同或者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演出經紀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由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給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