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28日電(記者方列)28日,在全國引起巨大反響的“地溝油”銷售環節案件在寧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兩家油脂企業的負責人和員工。涉案人員在法庭上表示:“勾兌在油脂行內屬於正常現象。”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第一被告卜某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慶隆商貿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董事長。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山東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企業主柳某。卜某在明知格林公司係用餐廚廢棄油為原料提煉劣質成品油的情況下,指使公司相關人員從格林公司以明顯低於正常豆油的價格大量購入劣質成品油。後公司員工將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勾兌,並將勾兌後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義銷售給食品、飼料、藥品原料生産企業用於生産食品、飼料、藥品原料,從中獲得巨大非法利益。
警方查明,在明知惠康公司採用上述手段對外銷售豆油的情況下,幾名被告“通力合作”,業務員積極為公司聯絡業務,會計、出納則運行財務完成交易,公司副經理卜軍和駕駛員還改裝了惠康公司的幾輛油罐車,以方便其在接受買方企業的抽油樣檢查時暗做手腳,通過檢測。
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兌”一事時均表示,在業界,這是正常現象。卜某則解釋説,只要是在國家標準允許的範圍內,把大廠油和小廠油混合、高質量油和低質量油混合,以調整油品總體的酸價等指標,這是“行業慣例”。擔任倉庫管理員的被告人楊某也説,在倉庫,“好油”和“壞油”是分罐存儲的,按照發貨需要再進行勾兌。
從柳某的格林公司收購來的油,名義上叫“4級豆油”,經過和正常豆油的勾兌後再銷往他處。卜某的妻子——被告人鄭某承認,柳某的油要比市場均價每噸便宜1000元左右。經過勾兌後,再銷往他處時則利益更加誘人。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有限公司從格林公司收購劣質成品油並進行勾兌後,下家分成三個流向,一是諸多食品廠,銷售總量達160多噸,銷售金額達150余萬元。二是一些生産飼料企業,銷售總量達1.37萬餘噸,銷售金額達1.54億余元。三是制藥廠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用於生産制藥原料,銷售總量達1.62余萬噸,銷售金額達1.45億余元。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