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劉詩平、蘇雪燕)中國銀監會30日發佈公告,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在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撤銷和失效等問題上做出了新的規定。
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的管理,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銀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可于2012年9月30日前反饋至銀監會法規部。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分8章56條,即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核準、任職資格終止、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核心,對機構經營和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次修改並出臺新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結合監管實際,解決當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所面臨的各類問題,增強法規操作性和實用性,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監管提供良好的法規環境,切實加大對銀行業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力度,提升對銀行業的管理水平。
這位負責人説,在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終止方面,目前執行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只規定了取消任職資格的部分情形,未規定其他終止情形。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除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之外,新的管理辦法還新增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
新的管理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將不再適用中國人民銀行于12年前頒布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