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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白皮書(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5日 16時0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5日發表《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白皮書,全文如下:

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2012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 錄

    前 言

    一、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二、日本竊取釣魚島

    三、美日對釣魚島私相授受非法無效

    四、日本主張釣魚島主權毫無依據

    五、中國為維護釣魚島主權進行堅決鬥爭

    結束語

    前 言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論從歷史、地理還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釣魚島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戰爭竊取釣魚島是非法無效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釣魚島回歸中國。無論日本對釣魚島採取任何單方面舉措,都不能改變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長期以來,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時製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佈“購買”釣魚島及附屬的南小島、北小島,實施所謂“國有化”。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嚴重侵犯,是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理的嚴重踐踏。

    中國堅決反對和遏制日本採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中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確的、一貫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意志堅定不移,捍衛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決心毫不動搖。

    一、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於中國台灣島的東北部,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分佈在東經123°20′-124°40′,北緯25°40′-26°00′之間的海域,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等島礁組成,總面積約5.69平方千米。釣魚島位於該海域的最西端,面積約3.91平方千米,是該海域面積最大的島嶼,主峰海拔362米。黃尾嶼位於釣魚島東北約27千米,面積約0.91平方千米,是該海域的第二大島,最高海拔117米。赤尾嶼位於釣魚島東北約110千米,是該海域最東端的島嶼,面積約0.065平方千米,最高海拔75米。

    (一)中國最先發現、命名和利用釣魚島

    中國古代先民在經營海洋和從事海上漁業的實踐中,最早發現釣魚島並予以命名。在中國古代文獻中,釣魚島又稱釣魚嶼、釣魚臺。目前所見最早記載釣魚島、赤尾嶼等地名的史籍,是成書于1403年(明永樂元年)的《順風相送》。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紀中國就已經發現並命名了釣魚島。

    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國王向明朝朝貢,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間,明清兩代朝廷先後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國冊封,釣魚島是冊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經之地,有關釣魚島的記載大量出現在中國使臣撰寫的報告中。如,明朝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1534年)明確記載“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明朝冊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錄》(1562年)記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清朝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1719年)明確記載,從福建到琉球,經花瓶嶼、彭佳嶼、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馬齒島,入琉球那霸港”。

    1650年,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鑒》記載,古米山(亦稱姑米山,今久米島)是琉球的領土,而赤嶼(今赤尾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1708年,琉球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記載,姑米山為“琉球西南界上之鎮山”。

    以上史料清楚記載著釣魚島、赤尾嶼屬於中國,久米島屬於琉球,分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之間的黑水溝(今沖繩海槽)。明朝冊封副使謝傑所著《琉球錄撮要補遺》(1579年)記載,“去由滄水入黑水,歸由黑水入滄水”。明朝冊封使夏子陽所著《使琉球錄》(1606年)記載,“水離黑入滄,必是中國之界”。清朝冊封使汪輯所著《使琉球雜錄》(1683年)記載,赤嶼之外的“黑水溝”即是“中外之界”。清朝冊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國志略》(1756年)記載,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溝,與閩海界”。

    釣魚島海域是中國的傳統漁場,中國漁民世世代代在該海域從事漁業生産活動。釣魚島作為航海標誌,在歷史上被中國東南沿海民眾廣泛利用。

    (二)中國對釣魚島實行了長期管轄

    早在明朝初期,為防禦東南沿海的倭寇,中國就將釣魚島列入防區。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駐防東南沿海的最高將領胡宗憲主持、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明確將釣魚島等島嶼編入“沿海山沙圖”,納入明朝的海防範圍內。1605年(明萬曆三十三年)徐必達等人繪製的《乾坤一統海防全圖》及1621年(明天啟元年)茅元儀繪製的中國海防圖《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也將釣魚島等島嶼劃入中國海疆之內。

    清朝不僅沿襲了明朝的做法,繼續將釣魚島等島嶼列入中國海防範圍內,而且明確將其置於台灣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清代《臺海使槎錄》、《台灣府志》等官方文獻詳細記載了對釣魚島的管轄情況。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陳壽祺等編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將釣魚島列入海防衝要,隸屬台灣府噶瑪蘭廳(今台灣省宜蘭縣)管轄。

    (三)中外地圖標繪釣魚島屬於中國

    1579年(明萬曆七年)明朝冊封使蕭崇業所著《使琉球錄》中的“琉球過海圖”、1629年(明崇禎二年)茅瑞徵撰寫的《皇明象胥錄》、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繪製的《坤輿全圖》、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等,都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島的文獻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説》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該圖將釣魚島列在琉球三十六島之外,並與中國大陸繪成同色,意指釣魚島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1809年法國地理學家皮耶·拉比等繪《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台灣島相同的顏色。1811年英國出版的《最新中國地圖》、1859年美國出版的《柯頓的中國》、1877年英國海軍編制的《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等地圖,都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二、日本竊取釣魚島

    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後加快對外侵略擴張。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並改稱沖繩縣。此後不久,日本便密謀侵佔釣魚島,並於甲午戰爭末期將釣魚島秘密“編入”版圖。隨後,日本又迫使中國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全島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各島嶼。

    (一)日本密謀竊取釣魚島

    1884年,有日本人聲稱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該島為“無人島”。日本政府隨即對釣魚島開展秘密調查,並試圖侵佔。日本上述圖謀引起中國的警覺。1885年9月6日(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報》登載消息:“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于其上,大有佔據之勢。”由於顧忌中國的反應,日本政府未敢輕舉妄動。

    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在對釣魚島進行秘密調查後向內務卿山縣有朋密報稱,這些無人島“與《中山傳信錄》記載的釣魚臺、黃尾嶼和赤尾嶼應屬同一島嶼”,已為清朝冊封使船所詳悉,並賦以名稱,作為赴琉球的航海標識,因此對是否應建立國家標樁心存疑慮,請求給予指示。同年10月9日,內務卿山縣有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徵求意見。10月21日,井上馨復函山縣有朋認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國標等舉措,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僅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後開發之土地物産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馨還特意強調,“此次調查之事恐均不刊載官報及報紙為宜”。因此,日本政府沒有同意沖繩縣建立國家標樁的請求。

    1890年1月13日,沖繩縣知事又請示內務大臣,稱釣魚島等島嶼“為無人島,迄今尚未確定其管轄”,“請求將其劃歸本縣管轄之八重山官署所轄”。1893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再次申請建立國標以劃入版圖。日本政府仍未答覆。甲午戰爭前兩個月,即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秘密調查釣魚島的最終結論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縣警察對該島進行勘察以來,未再開展進一步調查,故難提供更確切報告。……此外,沒有關於該島之舊時記錄文書以及顯示屬我國領有的文字或口頭傳説的證據。”

    日本外務省編纂的《日本外交文書》明確記載了日本企圖竊取釣魚島的經過,相關文件清楚地顯示,當時日本政府雖然覬覦釣魚島,但完全清楚這些島嶼屬於中國,不敢輕舉妄動。

    1894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同年11月底,日本軍隊佔領中國旅順口,清朝敗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認為“今昔形勢已殊”,要求將在釣魚島建立國標、納入版圖事提交內閣會議決定。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回函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

    日本官方文件顯示,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島到1895年正式竊佔,始終是秘密進行的,從未公開宣示,因此進一步證明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不具有國際法規定的效力。

    (二)釣魚島隨台灣島被迫割讓給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與日本簽署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島等作為台灣“附屬島嶼”一併被割讓給日本。1900年,日本將釣魚島改名為“尖閣列島”。

    三、美日對釣魚島私相授受非法無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島回歸中國。但20世紀50年代,美國擅自將釣魚島納入其託管範圍,70年代美國將釣魚島“施政權”“歸還”日本。美日對釣魚島進行私相授受,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是非法的、無效的,沒有也不能改變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

    (一)“二戰”後釣魚島歸還中國

    1941年12月,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宣佈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1943年12月《開羅宣言》明文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施政權所包括的範圍是“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對日受降典禮在台北舉行,中國政府正式收復台灣。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承諾,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關於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並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上述事實表明,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釣魚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應與台灣一併歸還中國。

    (二)美國非法將釣魚島納入託管範圍

    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託管,而美國為唯一施政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該條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託管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釣魚島。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先後發佈第68號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佈告),擅自擴大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其中。此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國堅決反對。

    (三)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施政權”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歸還沖繩協定”),將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海內外中國人對此同聲譴責。同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台灣當局對此也表示堅決反對。

    面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強烈反對,美國不得不公開澄清其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立場。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他們將這些島嶼施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施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同年11月,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沖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

    四、日本主張釣魚島主權毫無依據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列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闡述日本政府對於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的主張:一是釣魚島為“無主地”,不包含在《馬關條約》規定的由清政府割讓給日本的澎湖列島和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的範圍之內。二是釣魚島不包含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的日本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該條約第三條規定的作為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根據“歸還沖繩協定”將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區域內。三是中國沒有將釣魚島視為台灣的一部分,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將釣魚島置於美國施政區域內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

    日本的上述主張嚴重違背事實,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釣魚島屬於中國,根本不是“無主地”。在日本人“發現”釣魚島之前,中國已經對釣魚島實施了長達數百年有效管轄,是釣魚島無可爭辯的主人。如前所述,日本大量官方文件證明,日本完全清楚釣魚島早已歸屬中國,絕非國際法上的無主地。日本所謂依據“先佔”原則將釣魚島作為“無主地”“編入”其版圖,是侵佔中國領土的非法行為,不具有國際法效力。

    無論從地理上還是從中國歷史管轄實踐看,釣魚島一直是中國台灣島的附屬島嶼。日本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迫使清朝割讓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歸還其竊取的中國領土。上述文件還對日本領土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日本試圖侵佔釣魚島,實質是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所確立的戰後國際秩序的挑戰,嚴重違背了日本應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美國等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媾和條約“舊金山和約”所規定的託管範圍不涵蓋釣魚島。美國擅自擴大託管範圍,非法將中國領土釣魚島納入其中,後將釣魚島“施政權”“歸還”日本,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效力。對於美日上述非法行徑,中國政府和人民歷來是明確反對的。

    五、中國為維護釣魚島主權進行堅決鬥爭

    長期以來,中國為維護釣魚島的主權進行了堅決鬥爭。

    中國通過外交途徑強烈抗議和譴責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1951年8月15日,舊金山會議召開前,中國政府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擬制和簽訂,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和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1951年9月18日,中國政府再次聲明,強調“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無效的,絕對不能承認。1971年,針對美、日兩國國會先後批准“歸還沖繩協定”的行為,中國外交部嚴正聲明,釣魚島等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針對日本侵犯中國釣魚島主權的非法行徑,中國政府採取積極有力措施,通過發表外交聲明、對日嚴正交涉和向聯合國提交反對照會等舉措表示抗議,鄭重宣示中國的一貫主張和原則立場,堅決捍衛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切實維護中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中國通過國內立法明確規定釣魚島屬於中國。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領海聲明,宣佈台灣及其周圍各島屬於中國。針對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對釣魚島所採取的種種侵權行為,中國于199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時,明確規定“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屬於中國領土。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確立了海島保護開發和管理制度,對海島名稱的確定和發佈作了規定,據此,中國于2012年3月公佈了釣魚島及其部分附屬島嶼的標準名稱。2012年9月10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公佈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9月13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點基線的坐標表和海圖。

    中國始終在釣魚島海域保持經常性的存在,並進行管轄。中國海監執法船在釣魚島海域堅持巡航執法,漁政執法船在釣魚島海域進行常態化執法巡航和護漁,維護該海域正常的漁業生産秩序。中國還通過發佈天氣和海洋觀測預報等,對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實施管理。

    一直以來,釣魚島問題受到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共同關注。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這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立場。中華民族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問題上有著堅定的決心。兩岸同胞在民族大義面前,在共同維護民族利益和尊嚴方面,是一致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內外廣大華僑華人紛紛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維護釣魚島領土主權,強烈表達了中華兒女的正義立場,向世界展示了中華民族愛好和平、維護國家主權、捍衛領土完整的決心和意志。

    結束語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20世紀70年代,中日在實現邦交正常化和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兩國老一輩領導人著眼兩國關係大局,就將“釣魚島問題放一放,留待以後解決”達成諒解和共識。但近年來,日本不斷對釣魚島採取單方面舉措,特別是對釣魚島實施所謂“國有化”,嚴重侵犯中國主權,背離中日兩國老一輩領導人達成的諒解和共識。這不但嚴重損害了中日關係,也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戰。

    中國強烈敦促日本尊重歷史和國際法,立即停止一切損害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中國政府捍衛國家領土主權的決心和意志是堅定不移的,有信心、有能力捍衛國家主權,維護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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