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監測工作所需檢驗用樣品應按銷售者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銷售者同意,檢驗用樣品可由銷售者無償提供。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銷售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監測的工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據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置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工商部門應制訂抽樣檢驗實施方案,確定商品品種、抽樣地點、數量等。監測過程中,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執法人員現場抽取樣品,當場封樣,並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執法人員、銷售者三方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