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4日電(記者 南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近日發佈《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下簡稱124號令)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務程序和要求。記者認為,這些有針對性的舉措,將從校車駕駛人資質、校車車況、路面安全環境等多個方面為校車安全保駕護航。
為充分發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123號令對校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其中,新增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駕駛營運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等行為則記12分。
記者認為,盤點涉及校車積分制度的改變,可以有效震懾校車非法超員、無資質駕駛校車等頑疾。但對於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這一規定,還需要各地交管部門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必須避讓校車的具體情況,例如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不得強行超車等,讓社會車輛駕駛員在遇到校車時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相關駕校教育中要重點考核這部分內容。
公安部新規還明確了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職責和事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徵求意見材料後,應當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和停靠站點。新規提出規範校車標牌核發條件和程序。規定對政府批准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記者認為,落實好上述規定,關鍵在於基層交管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時效方面的要求。例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等,既要保證校車安全審核不出任何疏漏,又要盡可能爭取時效,讓校車審核享受到“快車道”待遇。
公安部新規提出嚴格校車登記檢驗和報廢制度。規定校車在辦理註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均為半年。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
記者認為,校車關係到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社會影響惡劣,尤其是報廢校車非法上路,對學生生命安全會造成極大威脅。因此,新規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繼續上路行駛。據有關部門介紹,目前,商務部正在制定校車報廢標準,這也將為地方落實好校車報廢制度起到規範作用。
公安部新規提出加強校車使用的日常監管。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清理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督促及時接受處理,同時要每月向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標牌發放情況和校車交通違法、事故等情況。新規還提出嚴格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和管理制度。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辦理許可的手續和程序,建立了校車駕駛人每年審驗、聯合監管以及退出機制。
記者認為,校車駕駛員職責重大,不管是資質準入還是審核,都需要嚴加管理。新規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所應具備的6項基本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是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是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是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是無犯罪記錄;六是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這些職業準入條件需要相關部門認真核查,不能讓某些不合格校車司機成為安全隱患。
值得肯定的是,123號令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和124號令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校車安全的落實容不得半點延遲。
交管部門應與教育行政等部門做好工作銜接,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依法履行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校車標牌核發、校車駕駛資格審批等職責。城市、農村交通的各方參與者也應當儘快樹立禮讓校車的文明駕駛理念,讓這些好政策形成合力,切實發揮出護航校車安全的作用。